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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化管理办法(试行)附 则

2022/07/1581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三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保护耕地造地改田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土地开发工作的意见(试行)》(湖政函〔2007〕90号)自行废止。2100433B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三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保护耕地造地改田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土地开发工作的意见(试行)》(湖政函〔2007〕90号)自行废止。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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