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加强省本级政府招标采购的管理与监督,规范政府招标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部门、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的政府招标采购。
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按1992年建设部令第23号颁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对其中有国家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标。
国际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进行。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采购,贷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招标采购是指省级单位为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招标的方式向社会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
(1)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需要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包括捐款、赠款)、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
(3)国内外贷款;
(4)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政府招标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实施政府采购的单位,应当根据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制订的有关标准执行。任何单位不得超标准采购。
第七条 安徽省财政厅是省级政府招标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省级政府招标采购活动。省级政府采购的具体事务由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项目招标活动开始前,应成立有买方、出资方及采购中心有关负责人参加的项目招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1)明确招标活动有关各方的职责;
(2)确定项目的招标方式;
(3)审定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4)批准项目评标报告等;
(5)招标过程中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