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参加人
第九条 招标参加人分为招标人、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
第十条 招标人即买方,是指需要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标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主管部门和采购中心申请招标;
(二)提出招标的技术和商务要求,确认招标文件;
(三)编制标底;
(四)参与招标的全过程
(五)确认招标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招标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根据采购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机构)的要求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
(三)配合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四)对招标采购的商品和服务的标底及评标情况保密;
(五)与中标方签订并履行合同。
招标人不得自行组织招标,不得侵犯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采购中心作为省级政府招标采购的执行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招标人的申请组织招标;
(二)审查拟招标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
(三)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共同确定招标程序;
(四)根据招标人的招标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五)审查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确定招标代理;
(六)根据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七)组织评标委员会;
(八)解释招标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采购中心应履行以正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维护国家的利益;
(二)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三)维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招标采购的商品和服务的标底及评标情况保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和招标代理资格,具有从事政府招标代理业务能力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采购中心的委托组织招标活动;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审查投标人的资格;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招标手续费;
(五)招标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招标代理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接受采购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三)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解答投标人的疑问;
(四)对招标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标底及评标情况保密。
(五)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投标人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并参加投标竞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投标人中标后,即成为合同的卖方。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尚未参加投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潜在投标人。
投标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
(二)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三)参加开标大会;
(四)要求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答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投标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二)按招标人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答疑;
(三)不干预招标、评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