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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政府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2022/07/15158 作者:佚名
导读:招标参加人 第九条 招标参加人分为招标人、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 第十条 招标人即买方,是指需要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标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主管部门和采购中心申请招标; (二)提出招标的技术和商务要求,确认招标文件; (三)编制标底; (四)参与招标的全过程 (五)确认招标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招标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

招标参加人

第九条 招标参加人分为招标人、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

第十条 招标人即买方,是指需要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标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主管部门和采购中心申请招标;

(二)提出招标的技术和商务要求,确认招标文件;

(三)编制标底;

(四)参与招标的全过程

(五)确认招标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招标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根据采购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机构)的要求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

(三)配合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四)对招标采购的商品和服务的标底及评标情况保密;

(五)与中标方签订并履行合同。

招标人不得自行组织招标,不得侵犯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采购中心作为省级政府招标采购的执行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招标人的申请组织招标;

(二)审查拟招标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

(三)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共同确定招标程序;

(四)根据招标人的招标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五)审查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确定招标代理;

(六)根据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七)组织评标委员会;

(八)解释招标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采购中心应履行以正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维护国家的利益;

(二)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三)维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招标采购的商品和服务的标底及评标情况保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和招标代理资格,具有从事政府招标代理业务能力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采购中心的委托组织招标活动;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审查投标人的资格;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招标手续费;

(五)招标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招标代理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接受采购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三)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解答投标人的疑问;

(四)对招标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标底及评标情况保密。

(五)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投标人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并参加投标竞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投标人中标后,即成为合同的卖方。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尚未参加投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潜在投标人。

投标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

(二)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三)参加开标大会;

(四)要求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答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投标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二)按招标人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答疑;

(三)不干预招标、评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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