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方式和范围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分公开招标采购和有限招标采购两种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允许所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 法人
或其他经济组织参加投标,并至少有三家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
有限招标采购是指向三家以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并至少有三家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实行招标采购:
(一)单位台(套、件)价值五万元以上的货物;
(二)同类商品批量价值五万元以上的物资;
(三)合同价值五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四)合同价值十万元以上的租赁项目;
(五)合同价值十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
(六)采购主管部门认为必须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有限招标采购:
(一)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质量价格等容易确定的货物或服务项目;
(三)经采购中心与出资方共同商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招标:
(一)只有两家以下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经公告或邀请无三家以上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或投标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经再次招标仍然无效的;
(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限额以下、不属于招标采购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实行招标采购的商品、服务或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实施细则》的规定采用分散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