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程序
第十八条 采购中心应当根据省财政厅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招标人的正式委托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 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的,招标机构应于投标截止日前15日发布招标公告并发售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 招标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三)招标人、招标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
第二十一条 采用有限招标采购的,招标机构应当于投标截止日前7日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书的内容参照招标公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人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二)合同的一般条款及前附表;
(三)合同的特殊条款;
(四)合同格式及履约保证金格式;
(五)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需求一览表;
(六)技术规格;
(七)投标函格式和投标保证金格式;
(八)投标报价表;
(九)资格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所编制的标底应密封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招标人、招标机构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可以在投标截止日前的合理期限内,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书面通知所有已索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有效。必要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可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招标机构可根据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的具体情况,决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第二十六条 已索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3日有权要求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招标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同时书面告知其他所有已索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但不得说明问题的来源。
招标人和招标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开标前招标会议(标前会),邀请所有已索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就招标文件进行集中解释和答疑。解释和答疑应当如实记录,会后以纪要的形式发给所有的潜在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印章,于投标截止日前密封送达招标文件所指定的地点。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当于投标金额2%或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更正或撤回。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可同时收回已交纳的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