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省财政厅应定期对招标采购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招标采购是否依批准的计划进行;
(二)采购方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招标采购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招标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被检查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
第四十九条 对有关招标采购的投拆,省财政厅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及时进行处理。
省财政厅对所受理的投拆,应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投拆人,必要时可以适当延长,
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
第五十条 正在进行的招标采购活动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可能给国家或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可能导致招标无效的,省财政厅应当责令其终止招标采购。
对严重违反本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应当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
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采购中心应当向财政厅报告本级政府招标采购的有关情况,主动接受省人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