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居民申请安装独用电表收费标准的通知》是80903于2001年6月8日发布的地方法规。
【发布文号】沪价公[2001]第018号
【生效日期】2001-06-08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
居民申请安装独用电表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一年六月八日沪价公〔2001〕第018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崇明电力公司、长兴岛电力公司:
为了减轻居民负担,在电网和装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非成批改造地区居民用户个别申请安排独用电表,户表装置费由每户600户降低为100元。本标准适用于安装普通单相电度表(3千瓦),今后如进行分时电表改造,仍按分时电表改造办法执行。
本收费标准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原沪电力用字(1996)0726号《关于本市居民申请用电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中每户600元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请有关单位在受理居民安装独用电表过程中,做好服务和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