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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 违章处罚

2022/07/15114 作者:佚名
导读: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及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由市招标办按违章行为分别作如下处理: 1、应实行招标而未实行招标的工程,不批准开工。 2、向投标企业泄露标底的,由市招标办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有徇私舞弊、行贿受贿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在投标过程中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或有隐瞒企业资质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及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由市招标办按违章行为分别作如下处理:

1、应实行招标而未实行招标的工程,不批准开工。

2、向投标企业泄露标底的,由市招标办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有徇私舞弊、行贿受贿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在投标过程中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或有隐瞒企业资质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令退出投标,并取消其半年以内参加本市施工投标的资格。

4、在投标过程中,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责令责任单位赔偿招标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消其一年以上的投标资格。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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