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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裁定管理办法简介

2022/07/15126 作者:佚名
导读:【发布单位】82103 【发布日期】1997-10-01 【生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四川省自贡市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裁定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为了切实加强对招标工程标底价格编、审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各项计价依据执行的检查,确保工程标底价格因发生争议和纠纷时裁定的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维护工程造价管理及计价定额解释及纠纷处理的统一性、

【发布单位】82103

【发布日期】1997-10-01

【生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四川省自贡市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裁定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为了切实加强对招标工程标底价格编、审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各项计价依据执行的检查,确保工程标底价格因发生争议和纠纷时裁定的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维护工程造价管理及计价定额解释及纠纷处理的统一性、权威性、客观性、公正性。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按照市建委自建发价(1996)65号,自建发招(1996)242号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自建价发(1997)010号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自贡市辖区内(含富顺、荣县)的建设工程标底争议裁定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统一负责。其它任何部门无权受理,也不得作解释和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否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有权否决。

第三章、建立客观、公正的自贡市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裁定的专家组。根据自贡市土木建筑学会建筑经济专业委员会公正推荐,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经我处严格审查专家组成员的资格、条件、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进行认定,专家组成员由土建、安装等专业持证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和计价专业特点可临时聘用专家组成员,所有专家组成员必须符合自建价发(1997)010号的要求。

1、土建工程标底价格争议裁定专家组成员另定。

2、安装工程标底价格争议裁定专家组成员另定。

3、专家组成员两年一聘,专家组成员不按规定、不讲原则、偏袒一方的,指出后不改者,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有权否决并辞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在招标、评标、决标过程中建设单位(业主),投标企业及有关当事人和监督管理部门对标低编制、审查(定)有异议和认为标底有误、显示不平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核验审查同意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正式受理申请,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站根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的意见中止招标程序(投标报价全部为废标且出现“一边倒”的现象时,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直接受理),立即宣布休会,将报价(含计算底稿)、标底(含计算底稿)、招投标文件一并封存交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即日组成专家组,专家组负责招标工程标底的商务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包括标底的计价依据、计价程序、计价范围、口径、方式等)、行政性评审(包括招标文件、信息发布、计价政策、造价指数、价格取定、投标文件等的符合性鉴定),对标底价格有效与否进行客观性、符合性评定。在3-7日内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提出裁定评价建议意见书,有关评审按下列原则处理:

1.经裁定的标底符合技术性、行政性、商务性评审要求的,其评标时以裁定后的客观标底继续按原评标办法评判决标或转为评议法决标,若各投标企业与裁定后的客观标底相比仍为废标时,则各投标企业的报价视为无效,以零为记,按原评标办法的其他条款决标或转为评议性决标,具体评标办法由评决标办法由提请裁定的当事人负责,除支付专家组裁定费外,并补偿因对标底提出民间异议中止招标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2.经裁定的标底不符合技术性、行政性、商务性评审要求的,标底编、审核验为有误,其评标以裁定后的客观标底继续按原评标办法评标或较为合理低标价法、评议法决标。其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由原编制、审查(定)单位负责,根据情况和发生的次数给予警告、取消编审资格、罚款、免收咨询服务费外,要补偿因对标底异议中止招标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3.各投标企业的投标报价(含计算底稿)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标底价格(含计算底稿)封存后,一律不得更改、修正和索回。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根据专家组的裁定意见书,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按照裁定程序、方式并复核、验证裁定意见后,出具正式标底价格争议裁定报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根据裁定报告,恢复招标决标程序。

第六章、专家组的责任和权力

1.专家组成员对裁定意见书负有全面责任,要做出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评价,并对技术性的处理负责经济责任,经批准可对当事人提出的技术性质咨询做出答复意见。

2.专家组成员对裁定结果及有关处理的内容,过程在未对外公开公布前,不得泄露,违者除给予批评、警告或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吊销资格证外,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专家组指定一名人员当众宣读裁定意见书。

第七章、招标工程标底的误差及裁定和责任的划分。

1.在商务性评审时,原编、审标底在裁定的客观标底的±3%内,原标底符合客观标底的幅度要求,其中标底以裁定的客观标底为准,由提出异议的单位和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含概算人员)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检查等相应处罚,具体的责任及处罚在裁定报告中的载明。

2.原编、审标底在裁定的客观标底在±3%以外的,不符客观标底的幅度要求,其责任由编、审标底的单位负主要责任,一般情况的给予警告、检查、罚款、免收或减收咨询服务费等;累计超过三次以上的取消编、审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编、审资格。具体有关责任在裁定报告中载明。

3.原编、审标底裁定为符合客观标底价格的,该客观标底作为中标价。

第八章、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专家组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工作,根据计价专业需要可临时确认专家组成员,凡被聘认或临时确认的专家组成员违背客观、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或偏袒一方,出具裁定意见书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有权否决。裁定报告涉及到有关问题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章、凡对招标工程标底价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必须交纳专家组裁定的咨询费,专家组裁定咨询费的实际花费按责任大小在裁定报告中载明,多退少补。该费用直接用于支付聘任专家的咨询费、差旅费、资料等费开支。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工程难易程度,裁定时间长短等分别在通知中明确。当事人不准时交给专家组裁定咨询费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不予受理标底价格争议裁定。

第十章、当事人对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的裁定报告的规定及责任划分应当自觉履行。不服裁定结果的,当事人可在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最终裁定。

第十一章、当事人无任何证据,捏造事实,属自己报价有误,故意提出异议的,经查证后,按扰乱建筑市场行为和招投标秩序处理,除承担责任外,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建议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停止投标三个月,一年内累计达到三次以上的由市招标站停止一年投标,并对从事工程概预算专业的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上缴的裁定专家组咨询费一律不退,并加倍处罚。

第十二章、各单位、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专家组工作,涉及到有关取证、调查等要积极配合,专家组所在单位要在时间上给保证,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抽回。

第十三章、欢迎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监督,对专家组和有关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举报。

第十四章、本办法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章、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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