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根据建立社会王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制定一个条例对建筑市场经营活动加以规范,将其纳入法制轨道进行管理,以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和建筑市场的完善,是完全必要的,条例草案对于解决我省建筑市场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较强的针对性,基础较好。委员们同意财经委员会对条例草案的初步修改意见并提出了一些新的意见,赞成再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即可提请本次会议通过。根据委员们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财经委员会对条例草案作了认真的研究和修改,并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主要修改意见说明如下:
关于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很多委员提出,条例草
案赋予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很大的权力,但对其履行职责—搞好服务方面,规定得不够,虽然财经委员会在初步审议时已作了一些修改、还应增加这方面的内容,以体现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要求。财经委根据这一意见,恢复原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的内容,并在第三项后增加“开展培训,帮助提高业务素质”一句;并在这六条职责后增加一款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一视同仁,搞好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恢复原第七条的内容,并在其后增加一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将原第四叶条中财经委员会初审时增加的一款改为,建设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施工规范和验收评:定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这样加上轫审时的修改,就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的各方面工作有明确的要求,使其行政行为有所规范。
二、关于质量管理。很多委员提出,建筑工程是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管理事关重大,在这方面应规定得严格一点,应考虑到有关质量的各个环节的要求。根据这一意见,除财经委员会初审时提出的补充对建设部11工程质董监督视构和从事涉及安全的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要求,对验评不合格的工程和对不合格工程擅自验收并使用的情况怎么办的内容外,再在原第西十条第三款前增加一句:“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质量,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报经审查这样对勘察、设计环节
的质量监督要求更加完整;将原第四十三条“实行优质优价”改为“给予奖励”,以鼓励建设工程提高质量。
三、关于对有些条文内容的调整和修改。一些委员提出,有的条文内容重复,有的写得较为分散,有的可不作规定等,应作必要的调整和删减。根据这一意见,将原第八条第二款删去;将原第二十一条两款合并,改为:“承包方承接建设工程任务,必须自行组织完成,不得以任何名义转包工程”;将原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删去,第二款并入第二十三条作为该条第二款,在原第十条中增加“禁止无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一句作为第二款;将原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删去,在第二十九条后增加“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监理情况”一句;这样使条文内容更加集中和简明。调整后条例由原来的五十四条减为五十条,各条顺序也作相应改变。还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没有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应加上这方面内容,根据这一意见,在原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西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后分别增加“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和“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关于中介服务机构。有的委员认为条例草案中中介服务机构“中介”一词不很合适。经向主任会议报告作了研究,考虑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及招标代理等活动都属于中介服务的范畴,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中,将这一类活动也都统称为中介服务,因此建议还是保留“中介”的提法不变。
其他还有一些小的改动,请参阅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这里不再一一说明。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