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建筑业是我省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随着这些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筑业已发展成为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具备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生产和科研教育的综合能为,能满足各类建设工程需求的门类齐全、专业配套、拥有上百万从业人员的行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各种1改革机制进入建筑施工领域,建筑市场已初步形成并发挥着作用。但是,由于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的束缚和制约,我省建筑业尚未形成完整健全的市场体系,有的建筑经营活动仍未进入市场,加上建筑市场管理的法规不健全,建筑市场的活动不规范,使得建筑市场自身在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制约和影响着我省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影响建筑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建筑施工的安全,也影响着建设投资的效益,甚至产生一些混乱和腐败现象,使囯家和人民的财产受到严重损害。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建筑活动,培育建筑市场,推动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很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一部建筑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省建设厅于1993年初开始研究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1994年中期完成初稿,随后又广泛征求了各地、州、市建设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反复修改后,写出了第二稿。之后,省人大财经委与建设厅、法制局组成学习考察组到一些省、市学习、了解成功的经验,参阅了河北、河南、浙江、沈阳、济南等省、市通过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由法制局再次征求各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会同省人大财经委、建设厅对意见作了认真研究,再次对条例进行修改,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现在(1995年)的送审稿。
三、财经委对条例草案的看法和主要修改意见
财经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是比较好的,适合我省经济建设和建筑业发展改革的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建议提请常委会审议,财经委并提出一些初步修改的意见,也请一并审议。
1、条例草案第二条适用范围的界定,规定得不很明确,建议改为:“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安装、管线敷设、室内外建筑装饰等建设工程的勘察”第二款改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第五条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属部门内部的工作职责,可不在条文中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属。容重复和重复授权,建议将这些内容删去。
3、财经委认为条例草案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尽的责任也应提出要求,建议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和发证的时限上作出规定,以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所约束,避免行业不正之风,改进工作作风,做好服务。在第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资质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不得无故拖延”;在第二十条“申领《施工许可证》”后增加一句:“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天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无故拖延。”
4、为加大质量管理的力度,以保证工程质量,将第四十条第二款删去,在第四款前增加“建设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施工规范和验收评定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增加“验评不合格的工程,由承包方返工至合格,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作为该条第四款在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后增加“从事涉及安全的建筑构配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使用者提供不合格产品”作为该条第二款。在第四十二条末尾增加“对不合格工程擅自验收并使用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相应地在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后增加一项:“向使用者提供不合格产品的”,作为第六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