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复[1992]5号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征收标准
(1992年2月19日昆政复〔1992〕5号)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要的运行管理和更新改造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国发(1985)94号《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和云政发(1991)5号《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经市政府批准,适当调整我市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条凡水利工程都应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它一切用水单位或用水户,都要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第二条县以下国家或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可遵照云政发(1991)5号文件精神,参照本办法由县区水利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三条各类用水水费标准
(一)农业用水
取滇池水灌溉农田,每亩每年交纳水费1.5元;靠蓄水工程自流灌溉的农田,粮食作物每亩每年交纳水费6-10元;经济作物(包括蔬菜、烤烟、药材等)每亩每年交纳水费不少于10元。
(二)渔业养殖用水
由滇池提供渔塘用水的按方收费,每立方米收费2-4分;滇池网箱养鱼,按每平方米网箱面积每年收费1角。
(三)工业用水(含滇池、阳宗海、龙潭水)
滇耗水每立方米收费6分;循环水(指用水后返加原来水体,且水质符合排放标准的水)每立方米收费1分,在海口以下螳螂川取水的按滇池消耗水计收水费。
(四)城市用水
取松花坝水库的每立方米收费7分,取滇池及其他水源水每立方米收费3分。
(五)水力发电用水水费,按水电站集电电价的8%计收。
第四条凡使用滇池及螳螂川水的水费由昆明市滇池水利管理所征收;使用阳宗海水的,水费由宜良县水电局征收;使用水库,龙潭水的,水费由宜良县水电局征收;使用水库、龙潭水,水费由所在地区水利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工业、城市、乡镇企业和水力发电等非农业供水,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用水单位办理取水登记,发给取水许可证,并签订供水交费合同后方可供水。
第六条一切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应按期交清水费,无故拖延和拒付水费的,自通知交费之日起,10日内不交纳者,每超一日加收3‰的滞纳金。经多次催交仍拒绝交纳水费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到封闭取水口停止供水。
第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昆政发(1987)71号《昆明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征收办法》,昆价非(87)193号《关于调整自来水生产用水水资源费及自来水供水价格的通知》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昆明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