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造价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施工合同价款变更(包括动用预备费)的事项,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五)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他实质性变更。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应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因技术性因素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五条 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市审计中心)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核,其审核意见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该条款必须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并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