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额度,一般以变更工程量和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单价或建设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为依据估算确定。
(一)单项工程变更额度在5万元以内的,由项目业主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提出变更意见,报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市审计中心在工程结算审计时审核确认;
(二)单项工程变更额度在5―10万元的,由项目业主报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提出变更审查意见,工程实施前报市审计中心审核确认。
(三)单项工程变更额度在10―30万元的,由项目业主报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提出变更意见,工程实施前提交市审计中心审核,报市政府分管建设单位领导审批。
(四)单项工程变更额度在30―50万元的上钅恳抵鞅ㄖ鞴懿棵帕斓及嘧蛹逄致酆筇岢霰涓饧こ淌凳┣疤峤皇猩蠹浦行纳蠛耍ǔN窀笔谐ど笈"para" label-module="para">
(六)单项工程变更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业主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工程实施前提交市审计中心审核,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
(七)工程造价变更额度。
项目业主应对多次变更的累计报批金额严格把关,当累计金额超过批准概算总投资10%或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造价变更,按《临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报批。
第十二条 工程的重大变更需有专家组论证意见,专家论证会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召开。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审批结果,由市审计局报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建设局和市公共资源招管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