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税率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前述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因此,在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确定后,按照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以增值额中属于每一税率级距的部分的金额,乘以该级的税率,再将由此得出的每一级的应纳税额相加,其总数即为应纳增值税税额。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X适用税率)
实务中,往往采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即以总的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直接得出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具体公式如下: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30%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40%-扣除项目金额X5%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50%-扣除项目金额X15%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60%—扣除项目金额X35%
以上公式中的5%、15%、35%为相应级距的速算扣除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