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有关科室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综采工作面初采期间必须保证泵站压力不小于30 MPa,支架要达到额定初撑力。来压时,工作面液压支架必须达到初撑力,所有支架顶梁或伸缩梁必须挤住煤壁,保证支架完好、平直,防止架前漏矸和人为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加强两顺槽超前支护工作,单体柱的初撑力、支护棚的密度及超前支护的长度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工作面及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无阻,机头(尾)安全出口高度不低于1.8 m,宽度不低于0.7m。
第七条 工作面如果出现大面积来压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加强支护,情况紧急时立即向调度室和值班人员汇报,并组织人员撤离工作面。
第八条 工作面初次来压前后,要有专人观测顶板压力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支架维修、加固措施。
第九条 工作面推进一段距离后,老塘顶板大面积不垮落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 初采及周期来压期间,要采取措施,加快工作面推进速度。
第十一条 工作面正常生产期间,要加强对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煤壁、机道、放顶线等部位及复合顶下采煤的观测和管理,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加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生产。
第十二条 工作面正常生产时要严格执行《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验收办法》,落实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及敲帮问顶制度;验收员不得与采煤工作面产量实行经济挂钩。
第十三条 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对移架方法、煤机进刀方式、端头支护、工序影响距离、移溜长度做出明确规定,生产时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规定操作。
第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支架至煤壁的空顶距离不大于340mm;上、下出口及两巷要加强支护,两巷超前支护长度不得小于20m。
第十五条 工作面必须保持“三直两平一净两畅通”;工作面支架中心距保持在设计的范围内,支架接顶严密,受力状态良好;工作面出现倒架、支架歪斜、支架错差必须及时进行处理,支架歪斜小于±5°,架间不能有明显错差,不能出现支架咬架现象,支架与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垂直夹角保持在设计范围之内。
第十六条 加强工作面两端头顶板管理,对于顶板较为坚硬的顶板,端头顶板锚杆的螺丝要及时卸掉,悬顶面超过2×5m2,要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第十七条 工作面煤厚突然变化,要及时调整支架的加长段;支架不得超高使用,采高超过支架最大支撑高度时可采取留底煤或托顶煤的方式,留顶煤开采要编写专项措施;煤厚低于支架最小支撑高度时,可以挑顶或破底,要防止工作面出现死架。
第十八条 仰采工作面要有防止煤壁片帮及片帮伤人专项措施,对于煤层较软,片帮严重的工作面,要及时采取在煤壁打贴帮柱的方式护顶护帮,防止发生大范围冒顶事故。
第十九条 支架所用乳化液的浓度、泵站压力等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第二十条 工作面在用支柱三用阀不得对准人行道,所有使用的单体支柱都要有防倒绳,并且可靠使用。煤层底板抗压强度小于1.47×107Pa的工作面,支柱要穿柱鞋。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单体液压支柱定期升井检修和区队验收管理制度,对不完好支柱或达不到性能标准的支柱井下严禁使用。
第二十二条 工作面进行爆破作业时要有专项爆破措施,采用微差爆破技术进行爆破。炮眼角度、装药量、起爆顺序等要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正常条件下,综采工作面回采至距停采线12m时,即进入收尾工作。各区队要提前调整好工作面,保证工作面与停采线平行,做到“三直两平一净两畅通”,严禁私自提前或滞后。
第二十四条 工作面收尾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工作面上网、上绳的位置、数量及拆除通道的要求等必须在专项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工作面联网上绳质量、打设支架点柱质量、通道支护质量、煤壁护帮质量及硐室支护质量等,必须符合措施规定,保证牢固可靠。
第二十六条 收尾结束后,严格按照矿收尾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工作面回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加强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敲帮问顶、一炮三检,用好前探梁和防倒器、支架连锁。对掘进巷道贯通要做好防止透水、防有害气体超限、防通风系统混乱、防止放炮崩透着火、防崩坏设备、防贯通伤人、防止冒顶等工作。综合机械化掘进工作面相距50m时、其他巷道相距2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掘进,实行单工作面掘进。
第二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坚持顶板离层监测,并且有组织领导、数据分析和改进意见。
第二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前探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
第三十条 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第三十一条 生产技术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记录、总结、汇报分析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