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矿井必须制定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矿井都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
第五十三条 矿井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测定时间间隔为:
(一)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两次。
(二)生产性粉尘中游离的Si02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测定一次。
第五十四条 采掘进面必须采用湿式凿岩,刷洗井帮巷壁,采用水泡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采掘机械内外喷雾、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严禁干打眼。
第五十五条 喷射混泥土工作面:喷射应采用潮喷或湿喷,不得干喷。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劳保防护用品。
第五十六条 井上下各运输转载点都应进行喷雾洒水或设置捕尘器。井下所有的矿车都应保持完好,防止漏煤、漏岩粉。
第五十七条 井上、井下所有人员工作地点和人行道的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含10%以上游离SiO2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为2mg/m3
(二)含10%以下游离SiO2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为10mg/m3
第五十八条 保证通风构筑物的质量和正确选择构筑物的位置,并加强管理,减少漏风。
第五十九条 加强局部通风机的管理和风筒的维护,降低风筒漏风率,保证掘进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第六十条 正确合理的计算和分配风量,使各采掘工作面、硐室都有足够的风量,保持适宜的风速。
第六十一条 定期冲洗或清扫沉积在巷道壁上和支架上的落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