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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问题

2022/07/15207 作者:佚名
导读:事实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试点工作,已在全国部分省市展开,实践也证明这一做法给当地经济发展注入了巨大的活力,但另一方面,也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 民革中央通过调研分析,认为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突出存在以下问题: ——现行试点和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冲突。 由于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集体土地只有通过政府征收或征用才能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所以,只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未经

事实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试点工作,已在全国部分省市展开,实践也证明这一做法给当地经济发展注入了巨大的活力,但另一方面,也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

民革中央通过调研分析,认为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突出存在以下问题:

——现行试点和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冲突。

由于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集体土地只有通过政府征收或征用才能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所以,只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未经国家征收和征用便进入市场,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会改变城市土地单一国有的格局,从而与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产生抵触。

——土地管理体制不健全,导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无序。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大多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一是由于城乡二元结构下城市规划只规划国有土地,对于流转到或即将流转到城市来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尚未纳入城市建设整体规划中;二是由于地方政府的利益驱动,导致区域内土地的开发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都由各行政区各自决策,缺少全国统一的规划协调和统筹安排;三是违反规划擅自转变农地用途的现象仍十分严重。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产权地位不平等。

这种不平等表现在:城市国有建设用地有正式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市场,实行市场定价,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使用权市场体系和价格制度一直没有建立起来,以致造成“同地不同价”;城市建设用地使用主体有使用权证,可以作为抵押到银行等融资机构进行再融资和资产评估,而农村建设用地没有使用权证,也不能进行上述的抵押和融资行为,不具有资产功能。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产权界定不清。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对集体土地产权作出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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