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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总则

2022/07/1514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农民安置、农村发展、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项目区内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农民安置、农村发展、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项目区内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扩大,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条 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应当坚持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导向,以推动新型农村社区和城镇化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增加农民收入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管控,有序推进。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加强土地利用管控和引导,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严格控制规模,先易后难,有序推进。

(二)尊重民意,维护权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复垦耕地质量,守住耕地数量和质量红线。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标准,推进居住向社区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

(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水平相适应,与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协调,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保护文化特色、传统风貌。充分考虑农民实际承受能力,防止大拆大建。

第四条 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指标下达、项目审核、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负责增减挂钩试点政策研究制定和业务指导;负责项目竣工后的省级核准和上报备案等工作。

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立项初审、实地踏勘、实施监管、在线报备、竣工验收等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初验、在线报备和复垦耕地管护等工作。

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共同推进。

第五条 鼓励开展增减挂钩试点政策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试点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工作规范化、信息化,提高管理效能。

对在试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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