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公告制等制度,做到程序合法、责任明确、保证质量。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县(市、区)应当设立增减挂钩专项资金账户,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转。建立严格透明的资金审核和拨付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抵扣。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捆绑使用、各记其功”的原则,以增减挂钩土地增值收益为主,整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有关的路、水、电和治安、社保、医疗、科教、文体等各方面资金,发挥集聚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及最新遥感影像资料,对备案验收项目不定期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九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拆旧区复垦任务完成情况,新增农用地和耕地面积及质量情况;安置区规划落实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拆迁安置补偿情况;复垦耕地后期管护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制度建设、档案管理情况等;
(三)项目实施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图、竣工验收图及影像资料;
(四)项目区农民满意度调查报告;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化图斑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