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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周转指标管理

2022/07/1526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先垦后用、定期考核”的原则,分别建立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账,对指标的下达和使用进行全程监管。 第二十二条 周转指标应当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地的农民生产生活、新型农村社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并留足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建设用地空间,支持农村发展和农民就近转移就业。周转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的,应当最大限度用于经营性用地,提高土地收益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先垦后用、定期考核”的原则,分别建立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账,对指标的下达和使用进行全程监管。

第二十二条 周转指标应当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地的农民生产生活、新型农村社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并留足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建设用地空间,支持农村发展和农民就近转移就业。周转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的,应当最大限度用于经营性用地,提高土地收益。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跨县级行政区域调剂使用周转指标的,应当严格指标管理,确保所涉行政区域建新地块总面积不大于拆旧复垦地块总面积,建新占用耕地的总面积不大于拆旧复垦耕地的总面积、质量不高于拆旧复垦耕地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账按年度、分项目建立。严格遵循“先安置,后拆旧;先复垦,后使用”的原则,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安置占农用地、未利用地及城镇建新地块的规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周转指标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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