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镇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管理,保障城镇市容市貌整洁美观,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2号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建成区内从事城镇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是指使用保温材料、装饰材料、粘结材料和增强材料等对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外墙进行保温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第三条桓仁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是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的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公安、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共同做好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应遵循统一有序、安全美观、节约能源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房屋外墙保温设计应充分考虑外墙装饰的内容和需要;
(二) 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标准和材料选择应与建筑物的性质、功能、标准及其所处城镇环境相适应,施工工艺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三) 外墙不得随意增加原设计以外的影响建筑外观和周围环境以及荷重等不安全因素的内容,保温装饰装修应与周边建筑外墙立面色彩、造型保持一致,与城镇景观协调;
(四) 符合城镇规划、市容、房产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应按下列规定向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
(一) 未竣工验收但已入住使用的房屋,由开发单位提出申请;
(二) 单位自管房屋,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
(三) 县直管公有房屋,由房产维修单位提出申请;
(四) 实行物业管理房屋,由物业管理企业代为提出申请;
(五) 其它拟实施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的住宅,以整栋楼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在所有业主(包括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下同)达成统一意见并告知房屋维修单位后,委托保温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办理申请手续。
前款规定的房屋位于城镇主要道路两侧的,必须以整栋楼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房产维修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装饰装修人提出申请,并告知住宅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禁止的行为和事项。
第六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在县物业管理办公室设立接待室,受理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未经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
第七条 申请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应当填写《桓仁满族自治县城镇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工程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 委托代理合同;
(三) 施工申请;
(四)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五) 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方案;
(六) 工程质量监督委托书。
第八条 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施工,其他企业或个人不得从事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活动。
保温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第九条 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应当按照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要求进行施工,禁止夜间(19:00—次日7:00)进行有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城镇主干路两侧的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施工期限不得超过15天。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管理施工现场,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并在装修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第十条 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竣工后7日内,由装饰装修人告知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予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施工企业应当返工或者返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