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制统一,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推进依法行政,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20件规章的相关条款内容:
一、《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
(一)第十八条中的“责令停止挖掘,承担恢复费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第十九条中的“责令限期改正”修改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三)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阻碍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四)删除第二十三条。
(五)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道路挖掘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