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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

2022/07/15114 作者:佚名
导读:(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工作,监督各地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区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区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工作,监督各地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区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区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区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

(七)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供水、供气、供热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区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与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村庄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自治区重点(示范)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自治区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工作。负责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监督;对全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城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指导震后重建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指导;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实施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

(十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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