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经费由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担的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社会负担的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九条 建设和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应当享受国家、主管大军区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十一条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