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承担对本市装饰装修行业的协调管理工作。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审查;
(二)配合、参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办法、装饰工程的预算定额、施工操作规程、施工验收标准、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合同;
(三)参与装饰装修行业发展、行业改革,制定行业相关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相关听证会;
(四)宣传、贯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装饰装修行业的规定、标准、技术规程;
(五)参与本市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的施工资质、设计资质和设计人员资格的审核工作;
(六)组织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放相关资格证书,以提高装饰装修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推荐审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坚持行业自律,制定并监督行业自律公约的执行;
(八)组织开展各项评比活动,评选优秀企业和优良工程,监督。
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本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违法活动的处理;
(九)开展有关装饰设计、施工、材料的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及产品推介活动;
(十)通过本会网站、为会员单位及时提供信息和行业发展动态;
(十一)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和合作;
(十二)受理用户对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投诉、在行业范围内调解、处理装饰装修工程当事人的矛盾和纠纷;
(十三)受理会员单位和会员个人的投诉,协助处理他们与其他当事人的矛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四)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十五)指导本会区域内各县市区装饰装修协会开展业务工作;
(十六)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