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的委托,我就《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我省是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土地退化、水库淤积、河床抬升、水旱灾害加剧,严重威胁着我省的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和防洪安全,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1994年《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颁布施行以后,对于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大规模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加剧趋势得到缓解,人为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遏制;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不断加大,治理速度进一步加快;水土保持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水土保持效益进一步体现,生态环境明显改观。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人们对生态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水土保持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实施办法》加以解决:一是水土保持工作统筹规划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土保持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措施不够完善,不能完全适应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要求;三是各类生产建设活动大量增加,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和治理的区域及对象已不限于现行水土保持法规定的区域和范围;四是水土保持监测体系和监督措施不够完善,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在全面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实施办法》进行修订。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对依法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工作体制和机制作了规定,但有的比较原则,需作补充细化。因此,为进一步提高水土保持工作水平,切实防止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全面修订《实施办法》十分必要。
二、修订经过
201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进行全面修订后,我厅就着手《实施办法》的立法修订工作。2011年5月,我厅成立了《实施办法》修订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抽调专门人员负责起草工作。5月底,完成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初稿,并于6月份发送至全省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赣州市水保局征求意见。8月,又在萍乡、赣州召开有关设区市和重点县(市、区)水保机构负责人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认真讨论,并根据意见做了修改。9月底,我厅将修订草案发送省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经再次修改后,于11月15日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正式报送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法制办承办后,及时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发至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征求意见。2011年12月,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水利厅到四川、重庆等外省市和省内的赣州市进行调研。2012年1月5日,召开了专家论证会。2012年1月9日,召开了有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参加的协调会。会后,又再次至兴国县、永丰县进行立法调研。根据调研、协调、论证中各方提出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2012年3月,又再次征求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经修改完善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2012年3月31日,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实施办法》。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水土保持规划
水土保持规划是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规划的编制质量直接关系水土保持工作的成效。为此,《实施办法》依据新的《水土保持法》增设了规划一章,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以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第八条)。二是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结果;全省水土流失调查与公告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第九条)。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第十条)。四是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第十一条)。
(二)关于水土流失预防
为进一步完善水土流失预防措施,《实施办法》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补充规定:一是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禁止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活动;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禁止扰动地表(第十五、十六条)。二是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加强工程管理,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第二十条)。三是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一条)。
(三)关于水土流失治理
针对目前水土流失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实施办法》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补充规定:一是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第二十六条)。二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调整产业结构、建设植物过滤带等措施治理水土流失(第二十九条)。三是明确生产建设活动需要动土的,应当分层剥离地表土并专门堆放,用于恢复植被或者复耕(第三十一条)。
(四)关于水土保持监测
水土保持监测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加强水土保持监测,促进水土保持工作有效开展,《实施办法》主要从两个方面作了补充规定:一是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科学规划、合理设置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对全省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第三十四条)。二是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五条)。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