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省人大环资委进行了立法交接。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水利厅赴省内外进行了调研,并通过省人大新闻网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7月10日,召开了省直征求意见座谈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环资委的初审报告以及调研、征求意见的情况,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并于7月12日召开会议进行了讨论。7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两委负责人会议,就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进行了研究。 7月17日,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进行了审议,省人大环资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水利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7月19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关于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经研究形成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同意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委员和省人大环资委初审意见,考虑到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因此,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将修订草案该款中“可以安排部分扶贫、以工代赈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的内容,修改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水土保持工作”。
二、鉴于2018年省委省政府为贯彻中央1号文件,在《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提出了“全省乡镇水务站在2011年底前全面组建到位”的要求,因此,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三款增加了“水务站”的内容。
三、根据委员意见,增加了一条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七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在水土防治中的权利和义务。
四、为了使省、市、县三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范围相衔接,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了这两个区的划定程序,第二款和第三款主要从内涵上对这两个区的划定标准作了修改。
五、根据委员和省人大环资委初审意见,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增加了“工业园区建设、农业开发、果业开发”等三种在我省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形。
六、为了使营造植物保护带的范围更为明确,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对营造植物保护带的范围作了修改,同时相应删除了修订草案该条第三款。
七、根据省人大环资委初审意见,参照上位法的释义,结合南方水土保持工作的实际,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二款对水土保持设施的含义作了修改。
八、为了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完善了一些水土保持的预防措施。
九、根据基层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增加了一款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补充规定:“前款规定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十、根据省人大环资委初审意见,为避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相矛盾,删除了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
十一、根据省人大环资委初审意见,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第一款删除了修订草案该款中“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有关内容。同时,增加了第二款和第三款,结合我省实际,针对不同情况,补充了应当采取的水土保持治理措施。
十二、根据基层反映,修订草案第三十三第二款关于从水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库区及上游水土保持工作的规定,脱离实际情况,一直难以实施,因此,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删除了该款内容。
十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删除了修订草案该条第三项与其他项规定有重合的内容。
十四、为了与相关法律相衔接,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增加了第二款,补充了“毁林开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的内容。
十五、为了与上位法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相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作了相应修改。
此外,修订草案修改稿还对修订草案的部分文字用语作了修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汇报连同修订草案修改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