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对生活的期望已由生存型向舒适型转变,对住房建筑面积、室内环境舒适度等居住条件的要求逐渐提高,导致建筑能耗持续上升,并成为今后一个时期能耗和排放的主要增长点。为应对这一变化,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转发了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联合制定的《绿色行动方案》,要求将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建筑的全寿命期,倡导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了绿色发展的理念,要求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充分表明,发展绿色建筑,是我国建筑业由传统高消耗性发展模式向高效生态型发展模式转变的必由之路,也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和社会民生需求的必然选择。
我区从2009年开始试点推广绿色建筑,经过近10年发展,取得一定成效,先后制定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宁夏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政策文件,通过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地推动绿色建筑政策标准落实,累计实施绿色建筑约800万平方米。但同时,与发达省份相比,我区绿色建筑也还存在发展规模相对较小、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较低等突出问题,2017年全区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仅为10.5%,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造成我区绿色建筑发展较慢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是我区虽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尚未依法建立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建设单位和开发企业基于建设成本等原因,建造绿色建筑的积极性、主动性普遍较低,整体工作推进困难、进度缓慢。《宁夏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出台,为我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对转变我区绿色建筑发展的落后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条例》主要内容及有关问题说明
《条例(草案)》共七章4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发展绿色建筑方面的职责;二是对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建设活动进行了规范;三是明确了绿色建筑运营和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的有关规定;四是规定了绿色建筑技术创新、推广、应用等相关内容;五是规定了引导和激励绿色建筑发展的措施;六是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一)关于管理职责和范围。《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予以明确规定。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机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科技、水利、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二)关于规划管理。《条例》注重强化规划的源头管控,提出了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要求,确保绿色建筑稳步发展。明确了绿色建筑实施的范围,即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三)关于建设管理。为确保绿色建筑要求在项目实施中得以落实,一是明确了投资主管、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在行政许可环节对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要求的审查职责;二是规定了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在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中的具体职责;三是明确了销售、交付新建绿色建筑应当在有关文件中载明的具体内容。
(四)关于运营与改造。为节约资源,保证建筑在运营阶段符合绿色环保要求,推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条例》提出如下规定:一是明确了绿色建筑运营的具体规定。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施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民用建筑绿色改造,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为切实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浪费,《条例》还规定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五)关于绿色建筑技术推广应用。为了降低建筑能耗,减少环境排放,《条例》鼓励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绿色建筑技术,提出如下措施:一是按照因地制宜、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的技术路线,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保温遮阳、余热利用以及太阳能、浅层地温能、空气源热能、污水源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二是规定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当编制雨水利用专项规划,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和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设置建筑一体化太阳能热水系统。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三是为落实国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发展装配式建筑的计划并组织实施;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应当优先采用装配方式建造。四是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建筑技术、产品、材料的评价、推广制度,定期发布绿色建筑技术公告、绿色建材目录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建筑工程不得采用国家和自治区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六)关于引导与激励。为了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提出如下引导激励措施: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绿色建筑专项资金支持绿色建筑活动;二是明确了建设、运营绿色建筑在容积率核算、工程进度费用核算方面的政策;三是提出了绿色建筑发展的引导方向,鼓励新建居住建筑实施全装修;鼓励在能源负荷中心建设区域分布式能源系统或者楼宇分布式能源系统;鼓励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面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鼓励企业和相关机构发展绿色建筑服务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