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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信息管理

2022/07/15255 作者:佚名
导读: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信息采集和资源整合,建立综合地下管线信息库。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和竣工测量数据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承担城市地下管线测量的单位对测量成果的质量负责。 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和共享机制。 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信息采集和资源整合,建立综合地下管线信息库。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和竣工测量数据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承担城市地下管线测量的单位对测量成果的质量负责。

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和共享机制。

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存储管线信息,保障地下管线信息的现势性,及时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汇交专业管线数据资料。

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改的,地下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1个月内将有关管线档案资料报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

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管沟中管线数量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合格的竣工测量信息资料。

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信息的存储、处理、传递、使用、销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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