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检查、处理本省有关部门和设区市、县(市)区及其价格部门越权调定价行为;
(三)受国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委托,依法查处中直企事业单位价格违法行为;
(四)依法受理下一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处理案件的行政复议和参与其行政诉讼;
(五)依法处理和纠正下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难以处理或处理不当的案件;
(六)宣传国家价格政策、法规,组织指导群众性价格监督工作和“物价计量信得过”等活动;开展社会价格监督和受理价格举报工作,积极为政府部门提供有关价格方面的决策依据;
(七)承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以及本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