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
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
支持范围:
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适合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
偏远无电地区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大型并网发电示范项目;适合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按《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已享受太阳能光电建筑补贴及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分摊政策支持的光伏发电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支持条件:
(一)已纳入本地区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二)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300kWp。
(三)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运行期不少于20年。
(四)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总资产不少于1亿元,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独立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具有保障项目长期运行的能力。
(五)项目必须达到以下技术要求:
1.光伏发电产品及系统集成具有先进性;
2.采用的光伏组件、控制器、逆变器、蓄电池等主要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批准认证机构的认证;
3.并网项目满足电网接入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4.配置发电数据计量设备,并正常运行。
补助标准:
1、并网光伏发电项目,按光伏发电系统及其配套输配电工程总投资的50%补助。
2、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系统按总投资的70%补助。
上网电价:
按国家核定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
2010年
《关于加强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示范项目选择和调整:
(一)示范工程重点支持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利用既有建筑等条件建设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和在偏远无电地区建设的独立光伏发电项目。大型并网光伏电站原则上通过特许权招标等方式给予支持。
(二)已纳入示范工程名单但尚未实施的项目,应按本通知要求选用关键设备。确实无法实施的项目,应申请取消,并可相应增加符合条件的项目。
(三)选择部分可利用建筑面积充裕、电网接入条件较好、电力负荷较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进行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集中连片建设试点,统筹规划,整体推进,规划装机总容量原则上不低于20兆瓦,一期装机容量不低于10兆瓦。各省(区、市)可结合本地条件选择1-2个开发区、园区进行示范,抓紧编制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1),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电网企业落实电网接入等建设条件。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共同组织进行论证,确定示范区域和示范项目。
(四)建材型、构件型等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由各省(区、市)财政、建设部门组织论证并单独上报,具体要求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制定。
(五)在偏远地区建设的独立光伏发电项目要以县(及以上)为单位编制整体实施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2),其中独立户用系统的实施地区重点为青海、西藏、新疆三省(区)。
补贴标准:
(一)中央财政对示范项目建设所用关键设备,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其中,2010年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比例暂定为50%,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发电项目为70%。车用动力电池(不含铅酸电池)回收用于示范项目储能设施的,参照储能铅酸蓄电池补贴标准给予支持。
(二)示范项目建设的其他费用采取定额补贴。 2010年补贴标准暂定为: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4元/瓦(其中建材型和构件型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为6元/瓦),偏远无电地区独立光伏发电项目10元/瓦(其中户用独立系统为6元/瓦)。
2011年
《关于做好2011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
支持范围:
(一)在可利用建筑面积充裕、电网接入条件较好、电力负荷较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集中连片建设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原则上不低于10MW。
(二)利用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既有建筑等条件建设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300kW。
(三)利用智能电网和微电网技术建设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
(四)在偏远无电地区建设的独立光伏发电项目。
支持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是自建自用的电力用户、专业化的能源服务公司、配电网(微电网)投资经营主体之一,且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其中,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所在建筑业主为不同主体的,必须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签订长期协议。独立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具有保障项目长期运行的能力。
(二)申请集中连片示范项目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必须由园区管委会结合区域内各项基础条件进行统筹规划,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指定专人协调项目建设、电网接入、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并制定相应配套支持政策。
(三)示范项目必须经济效益较好,设计方案合理,项目规模、安装方式与建筑、电网条件基本匹配,并且建筑屋顶易于改造,改造投资较低,对与新建厂房整体规划建设的项目优先支持。
(四)项目并网设计符合规范,发电量原则上自发自用。
(五)项目采用的关键设备(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蓄电池)由实施单位自主采购,性能要求见附件1。
(六)独立光伏发电项目要以县(及以上)为单位整体实施。
(七)已获得相关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补助标准:
(一)采用晶体硅组件的示范项目补助标准为9元/瓦,采用非晶硅薄膜组件的为8元/瓦。
(二)独立光伏发电项目的补助标准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