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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介

2022/07/15147 作者:佚名
导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水利改革发展工作,强化水资源管理保护和节约用水职责。 2.加强水生态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3.加强水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水行政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水利改革发展工作,强化水资源管理保护和节约用水职责。

2.加强水生态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3.加强水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水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水法治建设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水利政策;负责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税收的政策建议;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调处设区市间的水事纠纷,受省政府委托调处省际间水事纠纷;指导水利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参与对水利改革发展成效考核;拟订全省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省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拟订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配置,以及重要流域、区域和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负责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指导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等工作。

(四)承担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湖泊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五)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指导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省政府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制度;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设区市、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河流、湖泊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防潮堤建设与管理;承担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指导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排水、村镇供水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负责引黄灌溉工作;指导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八)负责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负责归口管理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的治理开发工作。

(九)负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负责水利科技创新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创新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拟订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指导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导水利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水文工作;负责编制水文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实施监测;负责发布雨情、水情等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

(十二)负责全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承担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协调省内涉及黄河的有关事务。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保密、信访、调研、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水利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参与拟订全省水利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发展规划处。

拟订全省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指导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提出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方向和项目安排建议;承担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相关工作;负责牵头水利改革发展相关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

编制省级水利部门预决算,提出水利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建议;承担省级水利资金及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税收事宜;负责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厅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对厅直属单位进行内部审计。

(五)农村水利处(挂省引黄办公室牌子)。

负责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排水、村镇供水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农村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与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引黄灌溉和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工程项目;指导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六)政策法规处(挂行政许可处牌子)。

负责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承担厅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全省水利普法宣传工作。

(七)建设处。

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承担水利建设市场和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建设监理、质量检测、定额管理、验收管理等制度;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设区市、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指导河流、湖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及防潮堤建设;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承担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负责水利科技创新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科技推广和创新服务;组织拟订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和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

(九)水资源处(挂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牌子)。

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节水规划,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监测;组织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关工作;组织拟订水量分配方案、水功能区划并监督管理;统筹指导水资源的调度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等工作;承担取水许可、水资源相关资质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承担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日常工作和省内涉及黄河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

(十)水土保持处。

组织指导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指导全省水生态建设;承担荒山、荒丘、荒滩、荒沟治理开发的指导工作;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负责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和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十一)水政与安全监督处(挂省水政监察总队牌子)。

指导全省水行政执法和水政监察队伍建设;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调处设区市间的水事纠纷;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承担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项目与安全设施同步落实制度,开展水利工程项目安全标准化建设;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水利工程稽察。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四、人员编制

省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108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配备厅长1名、副厅长5名,总规划师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1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省环保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保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保厅协商一致。

(二)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省水利厅负责河道采砂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指导市县发放《采砂许可证》;负责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凭《采砂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省交通运输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充分发挥其执法机构的作用。

(三)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省水利厅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省国土资源厅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

(四)关于城市涉水事务管理。按照有利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原则,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城市防洪、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五)关于节约用水管理。省水利厅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节水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水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参与节水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水有关标准,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节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省物价局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农业、商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 、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六)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实施监测。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 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环保厅要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七)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省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省级行政复议案件。省水利厅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省淮河流域水利管理局、省海河流域水利管理局为省水利厅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代表省水利厅行使所在流域的水行政主管职责。

七、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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