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意见建议。拟订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公用事业等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拟订住房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住房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城市更新、旧城改造及棚户区改造工作。
(五)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研究工作。负责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储备和前期研究工作,拟订城市建设重点项目(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中长期建设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城建项目(资金)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城建重点项目的组织、管理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实施。参与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和城市设计工作。
(六)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指导并监督农村住房设计、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七)负责落实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工作。组织拟订地方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补充定额,指导、监督实施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统筹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负责组织培育高资质等级、外向度高的市场主体,组织建筑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投资建设,促进全市建筑业做大做强做优。
(九)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建筑行业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及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准入和清出。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造价、装饰装修和竣工验收(含消防工程)备案管理。负责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城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指导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工作。
(十)负责房产市场监管工作。负责拟定房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济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等市场活动,负责行业内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消防设计、人防设计审查备案。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十二)负责公用事业行业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城市供水、燃气热力、排水和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等公用行业监督。指导县(市、区)燃气热力、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工作。指导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十三)负责行业科技创新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制定建筑节能规划、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散装水泥和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法治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行政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全市住建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十五)负责住建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十六)负责住建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局属单位改革改制、住建系统干部职工培训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十七)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