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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2/07/1595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8年8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六次会议,对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在此之前,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该条例进行了认真研究。7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显刚带领法制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专程到哈尔滨供水集团汽轮机厂南泵站、平房净水厂、哈西净水厂以及由社会物业管理的电炉小区对供水安全、供水设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8年8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六次会议,对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在此之前,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该条例进行了认真研究。7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显刚带领法制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专程到哈尔滨供水集团汽轮机厂南泵站、平房净水厂、哈西净水厂以及由社会物业管理的电炉小区对供水安全、供水设施建设和水质保障、二次供水等问题进行了实地踏查调研,与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交换了意见。同时,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该条例征求了省人大城环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各部门均没有提出合法性问题的意见。

法制委员会认为,现行《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制定于1995年, 多数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为更好地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重新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该条例。

同时,法制委员会在审议中提出,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解决条例中存在的合法性不足的问题,建议以附审查修改意见的形式,对条例作如下修改:

1.将条例第十五条修改为:“既有的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相连接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移交及日常管理,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2.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定期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将第三款修改为:“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住宅或电梯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单位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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