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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改决定2

2022/07/15144 作者:佚名
导读: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李国英 2019年2月27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现决定对《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6部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李国英

2019年2月27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现决定对《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6部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五、对《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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