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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渝府[2004]18号),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市机电招标局、市成套招标局共同组建重庆招标采购(集团)公司,实行一个法人,一套班子三块牌子,并实行企业化管理。鉴于市机电招标局、市成套招标局系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收取了招标代理服务费,而集团下设政府采购部仍主要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为了便于集团公司内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同意市政府采购中心从2005年起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收费手续向市物价局申请办理,市财政对政府采购中心的预算拨款,通过三年过渡予以核减,即:2004年市财政年初预算53.66万元,扣除办公楼租金14.4万元后的39.26万元为基数,2005年减拨40%,补助额为24万元;2006年减拨70%,补助12万元;2007年不再拨付。
二、关于市政府采购中心收费后进一步加强管理问题
1、按照渝府[2004]18号文规定,市政府采购中心并入集团后,继续挂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牌子,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市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市政府采购中心不能以赢利为目的,政府采购中心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以及定点服务采购项目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采用其他方式的采购项目可收取代理服务费。
2、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计价格[2002]1980号确定的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凡是要收费的采购项目必须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具体的交费人并明确具体收费标准,让参与的投标人事前知道收费标准,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收费标准缴纳代理服务费。凡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文件须送市财政局审核后再发出。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中心直接发出,市财政局按季对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收费问题进行抽查。如发现不按规定进行的收费,一律退还给中标供应商,继续违规收费,将取消政府采购资格。
三、关于成套局的财政基数问题。市成套局52万元预算系1999年下划时的基数,考虑到其经费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集团运行又刚刚起步,拟同意暂时保留此项经费三年。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