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财税扶持。市财政对符合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的钢结构建筑给予一定的补贴,用于补贴深化设计、生产、运输、吊装等环节产生的增量成本。制定和完善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定额,作为政府投资钢结构建筑项目的增量投资预算额度。对满足钢结构建筑要求的项目予以快速立项。符合条件的钢结构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创新金融支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符合要求的钢结构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供多样化金融支持。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市级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钢结构产业发展和技术改造。支持具有工程总承包资质的钢结构企业采取项目总承包、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
(三)纳入供地条件。根据市政府已经明确的钢结构重点应用领域和范围,规划部门将钢结构应用的相关要求纳入用地规划条件函,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时按规划条件函将钢结构应用的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四)加强政务服务。对符合钢结构建筑产业化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企业在诚信评价中予以加分。国有投资或者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钢结构试点项目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经依法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对采用钢结构的国有资金投资的保障性住房、新农村建设、公益性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试点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公安、市政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超大、超宽建筑构件的运载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给予支持。
(五)培育人才队伍。市人力社保局、市城乡建委和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钢结构设计、制作和施工方面的技术培训。加快引进一批行业急需的钢结构设计、建造、管理等人才,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中职学校联合办学培养钢结构技术人才。
(六)加紧制定行动计划。将钢结构产业创新发展纳入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考核指标。建筑原材料和装配式建筑工业化预制生产的构配件运输距离应控制在水路500千米以内、陆路200千米以内。对于建筑产业现代化中禁止使用现浇混凝土的部位,应优先使用钢结构构件。
(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国土房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局、市国资委、市市政委、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总队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钢结构推广应用工作由市城乡建委牵头,钢结构产业创新发展工作由市经济信息委牵头。牵头单位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方案或细则,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细化制定各项任务实施方案,合力推动钢结构推广应用及产业创新发展。
(八)加强宣传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试点项目推进等多种渠道和形式扩大宣传,提高全社会的认知和认同度,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推动钢结构产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支持钢结构推广应用及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