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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改造技术导则

2022/07/15261 作者:佚名
导读:建科〔2008〕126号 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

建科〔2008〕126号

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的要求,指导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我部组织专家编制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www.mohurd.gov.cn下载),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科学技术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七月十日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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