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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相关报道

2022/07/15148 作者:佚名
导读:贵州省正式公布《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修建公益性工程项目;农业、农村修建基础设施;建设军事设施六种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办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等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种情形

贵州省正式公布《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修建公益性工程项目;农业、农村修建基础设施;建设军事设施六种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办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等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种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包括:修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公益性工程项目;农业、农村修建基础设施,农民依法修建自用住房或者因生产、生活需要取土、取石;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军事设施的;按照相关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国家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的。

同时,贵州省将对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管理权限分级征收:国家和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市(州)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征收;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征收。

《办法》明确,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管理,水土保持规划、设计、勘察和监测,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培训和科技示范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使用情况。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发布的《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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