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及标准;
(三)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五)工程造价信息;
(六)国家和省发布的计价办法;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七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发布以下价格信息:
(一)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二)价格指数;
(三)招标工程中标价格相对招标控制价平均下浮率;
(四)典型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价格信息是编制造价成果文件和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并作为人工、材料价格调差的参考。
第八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