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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2022/07/1510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两种计价方式在同一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中同时使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两种计价方式在同一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中同时使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para" label-module="para">

(二)未取得注册执业证书、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的;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六)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义务的;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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