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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计价依据、程序和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