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工程建设要根据项目工程预(决)算书或施工合同注明的工程总造价开具合法有效的地税建安发票或地税代开发票。施工(建设)单位对项目工程建设中耗用的砖、沙、石等建筑材料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国税发票,施工(建设)单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项目工程预(决)算书的,按照工程预(决)算书列明的建筑材料品名、数量、金额确定应取得建筑材料发票的品名、数量、金额;施工(建设)单位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项目工程预(决)算书的,按照工程款项总额的50%确定项目工程耗用材料价款。
第七条 凡本县项目工程建设单位或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单位,在支付项目工程款时,应当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取得合法有效的地税建安发票或地税代开发票,不得以借据、领据及白条领取工程款,也不得以材料发票、人工工资发放表代替地税建安发票或地税代开发票领取工程款。项目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资金报账单位、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力度,对未按照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地税建安发票或地税代开发票的,不得拨付项目工程款。实际拨付项目工程款时,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拨付资金的1.5%预留建筑材料增值税待结算资金,施工方在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前或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主动到县国税局办理建筑材料发票审核查验手续,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无发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虽存在发票违法违规但已受到国税部门相应处理的,凭县国税局出具的《税收管理证明单》,到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办理预留的增值税待结算资金结算。
第八条 相关单位按月将有关涉税信息以书面或者电子信息形式及时提供给财政、地税、国税部门,当月涉税信息在次月5日前报送。
第九条 税务部门应积极主动做好纳税辅导,公开项目工程建设涉及的适用税种、计税依据、申报办法和发票管理等规定,并指导管理单位和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