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工程验收
(一)预制构件产品进场验收由施工单位组织,应当进行全数验收,并经监理单位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发现存在影响结构质量或吊装安全的缺陷时,不得验收通过。
(二)首层装配结构与其下部现浇结构连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预制构配件生产企业共同验收,重点对连接形式、连接质量、防水处理、固定形式、水电安装等质量进行验收。
(三)按照验收方案确定的分阶段验收一般不少于五层,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施工、设计和预制构配件生产企业共同验收。
(四)装配式结构子分部验收由建设单位依据《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DB37/T5019)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预制构配件生产企业共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对规程中未包括验收内容,应组织专家论证验收。
(五)装配式结构子分部质量安全保证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建设、施工、监理、设计、预制构配件生产企业编制的有关设计文件、施工组织方案、设计交底及审批文件;
2.主要建材、保温拉结件、连接件、灌浆料和预制构配件生产合格证、性能检验记录、开箱验收记录、复检(复试)报告等;
3.施工记录(含测量记录、吊装记录、安装记录、灌浆或连接记录和影像资料、监理旁站记录等);
4.检验报告(含钢筋连接、灌浆料浆体强度、后浇混凝土强度、子分部实体检验等检测报告);
5.验收记录(含隐蔽验收记录、连接构造节点、钢筋套筒灌浆或浆锚、外墙防水处理、自检、交接检、分项分部验收记录等);
6.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验收记录;
7.其他应提供的质量文件(保温节能、防水检验等)。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一)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
(二)对预制构件的原材料、混凝土制备、制作成型过程、成品实物质量及相关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抽测。
(三)对预制构件安装、后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及相关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抽测。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可参照本导则附件2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