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全国建筑幕墙门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2022/07/1519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建筑幕墙门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为组织和开展全国建筑幕墙门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秘书处是技术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常设机构设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要承担单位),接受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的行政领导,秘书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建筑幕墙门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为组织和开展全国建筑幕墙门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秘书处是技术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常设机构设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要承担单位),接受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的行政领导,秘书处常设机构的工作纳入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的工作计划。

第二章 组织工作

第四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5人,秘书处常设机构设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第五条 秘书处常设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遵守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的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道德准则并遵守《章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负责提出建筑幕墙门窗专业标准体系、标准编制和实施规划。提出标准编制和年度计划的建议草案,经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以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七条 按计划组织建筑幕墙门窗领域的标准制修订的申报立项、标准编制、征求意见、标准审查和报批。

1、负责组织标准的申报立项;

2、负责组织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工作,并检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3、负责组织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对相关内容进行预审,提出审查形式和标准审查专家组成员建议,经秘书长会议同意后实施;

4、负责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的复核,复核后由秘书长签字,送主任委员核签,上报。

第八条 受技术委员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对已批准发布的标准进行解释。

第九条 根据技术的发展和标准实践,及时收集和反馈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适时提出标准修编的建议,报技术委员会和主管部门,供决策参考。

通过收集和反馈的信息,对经过实践的检验证明优秀的标准,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成果奖励的建议。

第十条 负责组织标准的宣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出建筑幕墙门窗标准化研究内容,向有关部门提出标准化研究建议,组织和开展标准化研究,为标准制定奠定技术基础,进行技术储备。

第十二条 承担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1、各项活动和会议的准备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做好会务工作。

2、完成技术委员会有关文件、文书的起草和分发工作。处理日常来往文电、信件等,向各位委员通报情况。

3、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资料管理、有关信息的汇总和信息管理工作。

4、负责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主管部门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议事及报告制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不定期召开秘书长会议及时向主任委员报告。

凡遇重大事件需请示主任委员,经同意后方可采取措施。重大事件指以下需要由秘书处完成或实施的:

1、《章程》未进行规定的事件;

2、本工作细则规定以外的事件和任务;

3、对建筑幕墙门窗标准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和事情。

第十四条 负责承办建筑幕墙门窗专业标准化的技术咨询、学术交流、经验交流和标准化培训,以及国内外学习和考察等工作。积极主动的掌握国内外建筑幕墙门窗标准化行业动态。

第十五条 负责技术委员会委员的管理。按照《章程》管理技术委员会委员资料、委员推荐、委员登记、委员资格预审、委员变更、委员换届等工作。

与全体委员保持密切联系,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向委员通报建筑幕墙门窗标准化活动的有关情况,国内标准化外动态。

组织技术委员会委员的业务和学术交流,开展联谊活动密切委员之间的联系。

第十六条 代表技术委员会对其组建的标准制定工作组进行管理,制定工作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负责与相关的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有关学术团体等机构进行联系,并与之协调。

第十八条 代表技术委员会与主管部门联络与沟通。

第十九条 负责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每年年初应召开秘书长工作会议并向技术委员会、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各自主管单位上报当年工作计划,年中报告计划执行和调整情况,年底进行总结,次年1月15日前提交总结报告。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印章共两枚,分别为技术委员会的印章和秘书处的印章,由秘书长指定秘书处专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的印章需经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使用,秘书处的印章需经秘书长批准使用。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制定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经秘书处同意主任委员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费管理。

1、按照技术委员会的章程规定收取委员和观察员会费。

2、按照《章程》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会费管理情况。

3、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4、制定经费管理办法,经技术委员会全体大会通过后执行。

5、按照当年的标准化工作任务、及其它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年终进行决算汇总,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情况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年向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秘书处提出,经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主任委员批准后实施。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