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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筑幕墙门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管理

2022/07/15183 作者:佚名
导读:技术委员会的组成以本领域的企业和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学会)、消费者、认证机构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批准。 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5人,委员若干人。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以本领域的企业和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学会)、消费者、认证机构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批准。

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5人,委员若干人。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1-5人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可设观察员若干名(人数不限)。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三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技术委员会委员应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科技人员担任。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应为建筑幕墙门窗领域国内权威专家。副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一般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科研院所的专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原则上为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副秘书长由相关单位推荐,一般为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科研院所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专家。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应为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顾问由本专业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岁。观察员由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活动的科技人员担任。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每届任期为五年,可以连聘连任。在任职期间不积极参加活动、不履行义务的委员,经全体委员表决,技术委员会提出解聘其委员身份或调整委员职务的建议,报国家标准委批准,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任期内委员的增补优先从观察员中产生,由其所在单位推荐,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补发聘书。

观察员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经技术委员会申请,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对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主任委员主要职责有:领导技术委员会工作,通过秘书处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汇报技术委员会工作;指导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主持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确保各方代表意见充分反映,并组织形成全体委员大会决议。签署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国家标准报批、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及调整换届申请等技术委员会重要工作文件。副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并可在主任委员不在时经主任委员委托后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且原则上应按照副主任委员的排列顺序委托。秘书长主要职责有:组织提出本技术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置的建议;组织提出本技术委员会的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及有关技术措施的建议;组织提出本技术委员会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和科研项目建议,组织落实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科研项目等任务;组织本技术委员会参加相关的国际标准化活动;组织提出本技术委员会年度经费预算,监督管理本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组织本专业领域标准的实施和推广服务;协助主任委员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汇报技术委员会工作;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并签署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文件;定时向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报告工作。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并可受秘书长的委托履行秘书长的职责,且原则上应按照副秘书长的排列顺序委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秉持公正的立场,从全局出发开展工作。委员应代表本单位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并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行使表决权。顾问从专业领域对技术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可参加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但无表决权。

观察员可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但无表决权。

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技术委员会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聘任。

专业范围有交叉,或专业范围联系较密切的技术委员会,可互派联络员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以加强彼此工作的协调。联络员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本技术委员会批准。可以被邀请代表其所在技术委员会参加本技术委员会的活动,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联络员人数不限。

委员和观察员应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会费,交费标准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5000元/年;

秘书长、副秘书长:5000元/年;

一般委员:2000元/年;

观察员:2000元/年。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常设机构设置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要承担单位)。该单位受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常设机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单位共同承担。副秘书长单位应在本单位设置与秘书处相对应的秘书处办公室,配置不少于2名专职工作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及各副秘书长单位的秘书处办公室人员共同组成。

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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