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量化评标的,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