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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第四章评标程序

2022/07/15151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投标偏差;后对经初步评审合格后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作详细评审、比较,再纳入信用标。 技术标实行暗标评审的,应当先评审技术标。 第十八条实行资格后审的项目,资格审查因素仅限于投标人资质、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技术和管理人员能力、拟投入生产资源,以及其他工程技术管理要素等。 第十九条技术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技术标的符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投标偏差;后对经初步评审合格后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作详细评审、比较,再纳入信用标。

技术标实行暗标评审的,应当先评审技术标。

第十八条实行资格后审的项目,资格审查因素仅限于投标人资质、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技术和管理人员能力、拟投入生产资源,以及其他工程技术管理要素等。

第十九条技术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技术标的符合性评审。

(二)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等评审。

(三)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计算得分,并就每项评分写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商务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对投标价格及其各组成要素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进行逐项评审。

(二)汇总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发放投标人;采用电子化招投标的,应通过电子化平台发放。

(三)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计算得分,并加权折算商务标和技术标的合计得分。

第二十一条信用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采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的各投标人的企业信用评价分值。

(二)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在商务标和技术标加权得分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加权,折算总得分。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房屋建筑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标底6%或招标控制价6%的,市政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标底6%或招标控制价8%的,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组成明显不合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就其报价的合理性作出详细说明,评标委员会对该报价应进行详细分析及质询。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进行评审,并依法判定是否低于成本或者实质响应招标文件。

低于成本或者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应当废标。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标底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招标人不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并加盖该中介机构的公章。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政府投资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出政府批准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五条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或者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三)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六)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七)投标人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八)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九)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与资格预审结果相比资质、业绩有降低。

(十)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十一)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十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认定废标后,当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经评审后,认为有效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者明显缺乏竞争力时,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对于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二十八条在技术标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的单项评分与其余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单项评分平均差异在20%以上或者有重大意见分歧时,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提醒其进行复核,经复核后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仍坚持其独立意见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但是该成员所评出的总分顺序与其他成员相对一致、不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视为合理。

第二十九条评标时,投标人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得分应当采用去掉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后计算的算术平均值。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评标方法和投标人数量等,确定合理的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适当延长。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均不得随意缩短评标时间。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均应当对本人的评审意见写出说明并签字,并对本人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随意涂改所填内容。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认为部分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评标委员会拒绝复审的,招标人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三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及时编写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向评标专家支付劳务费。除此之外,评标专家不得接受该项目招投标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任何其他礼物、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等财物。

第三十六条招投标双方应当分别为对方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或者提供给第三人,违反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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