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拆除、建筑物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施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规范施工现场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行为。”
二、将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园林绿化、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专项规划,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进行核准,规范处置行为;查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拆除、建筑物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施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行为;查处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
三、将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四、将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
五、将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六、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并删除“林业”和“城乡规划”。
七、将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修改为“城管和执法”。
八、将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城管和执法”。
九、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中的“办理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处置手续”修改为“办理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道路冲刷清洗和洒水压尘作业。严格规范垃圾的处置方式,日清日运;科学安排垃圾运输时间和路线”。
十一、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部门、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一)对举报未及时处理或者未按规定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
(二)扬尘污染监督管理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而未公开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存在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十二、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调整。
本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